臭氧發生器標準

1、范圍
1.1 本技術條件規定了臭氧發生器的產品分類、命名、要求、引用標準、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儲存。
1.2 本技術條件適用于環境污染治理方面的臭氧發生器(以下簡稱發生器)。
2、引用標準
GB 150-1998 |
鋼制壓力容器 |
GB 191-90 |
包裝 儲運 圖示 標志 |
GB 1408-89 |
固體電工絕緣材料工頻電氣強度試驗方法 |
GB 1958-80 |
形狀和位置公差 檢測規定 |
GB 4064-83 |
電氣設備安全設計總則 |
GB 5083-85 |
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 |
GB 6388-86 |
運輸包裝收發貨標志 |
GB/T 13306-1991 |
標牌 |
GB/T 13384-1992 |
機電產品包裝通用技術條件 |
GB/T 15436-1995 |
環境空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Saltyman法 |
CJ/T 3028.1-94 |
臭氧發生器 |
CJ/T 3028.2-94 |
臭氧濃度 產量 電耗的測定 |
3 分類與命名
3.1 分類
3.1.1 臭氧發生器按其基本臭氧發生單元分為氣隙放電型式(管式、板式)與其他氣體放電型式。
3.1.2 臭氧發生器按其放電頻率分為工頻( 50Hz/60Hz )、中頻( 100Hz — 1000Hz )和高頻(>1000Hz )。
3.1.3 臭氧發生器按其產生臭氧濃度分為低濃度(<10mg/l )、中濃度(10-50mg/l)和高濃度(>50mg/l )。
3.1.4 發生器按其臭氧產量分為微型(< 1000mg/h) 、小型(1—100g/h )、中型(100—1000g/h )和大型(>1kg/h )。其數值宜按以下系列選取: 1 , 2 , 3 , 4 , 5 , 10 , 15 , 20 , 25 , 50 , 100 , 200 ,300 , 500 , 1000 ……。
3.2 命名
臭氧發生器命名與型號用漢語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數字表示。
HY或YT-[ 1 ] -[ 2 ]-×××[ 3 ]
HY——臭氧發生器
1——臭氧發生器類型(管式-G/板式-B)
2——臭氧發生器頻率(工頻-1/中頻-2/高頻-3)
3—臭氧發生器產量(M-mg/h,G-g/h,K-kg/h)
示例:HY-021-500A ,指每小時產生 500g 臭氧的工頻管式臭氧發生器。
4 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臭氧發生器應符合本技術條件的規定,并按照經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和技術文件制造。
4.1.2 臭氧發生器的設計應按GB5083 、電氣設計應按GB4064 進行。
4.1.3 臭氧發生器中各電氣絕緣部件應符合高電壓絕緣性能和結構的要求;處于電暈放電、臭氧氧化環境中的絕緣零部件還應滿足使用環境對其物理(機械)和化學性能的要求。
4.1.4 臭氧發生器各零部件有關形狀和位置技術要求應符合 GB 1958 的規定。
4.2 性能要求
4.2.1 臭氧發生單元介質材料的技術要求
4.2.1.1 臭氧發生單元中所使用介質材料的介質強度不得小于臭氧發生單元介質材料實際工作最高介質強度的2倍。
4.2.1.2 臭氧發生單元中所使用的介質材料,如其介質強度數據不完整時,必須進行耐電壓實驗(擊穿實驗),并以耐電壓實驗所得實際數值作為介質強度的依據;實驗方法按 GB1408 的規定進行。
4.2.1.3 臭氧發生單元中所使用的介質材料的物理、化學性能要求應滿足不同類型臭氧發生器的使用條件。
4.2.2 臭氧發生單元電極材料的技術要求
4.2.2.1 臭氧發生單元中電極材料應保證在電暈放電條件下、臭氧環境中可長期穩定工作。
4.2.2.2 臭氧發生單元中的電極材料應滿足不同類型的臭氧發生器不同的使用條件。
4.2.2.3 臭氧發生單元中,直接處于電暈放電界面的電極表面光潔度應保證正常穩定電暈放電的要求。
4.2.3 臭氧發生器性能試驗技術要求
4.2.3.1 臭氧發生器(包括臭氧發生單元)的性能試驗,應滿足下述要求:
a )以空氣為氣源,露點不得高于產品指標標稱值。
b )臭氧濃度、臭氧產量、電耗等均按產品技術指標標稱值檢測。
c )臭氧濃度、產量檢測應在發生器工作穩定半小時后進行,其結果不低于其標稱值的 90% 。
d )穩定性檢測:連續工作 72 小時后產量下降不大于初始值的 10% 。
e )氮氧化物( NOX )檢測:以空氣為氣源的發生器氮氧化物濃度不大于臭氧濃度的 2.5% 。
4.2.4 不同的工頻發生器生產每公斤臭氧的電耗見表 1 。
表 1 不同的工頻發生器生產每公斤臭氧的電耗(不包括氣源凈化)
不同臭氧產量 |
電耗指標(KW.H/KG.O3)) |
大型 |
≤18 |
中型 |
≤20 |
小型 |
≤22 |
4.2.5 臭氧發生器無故障工作積累時間不得少于 8000 小時。
5 試驗方法
5.1 臭氧發生器的濃度、產量、電耗的測量方法 ,按 CJ/T3082 , 2-94 進行。
5.2 臭氧發生器的氮氧化物的測量,應按 GB/T15436 進行。
5.3 整機使用壽命的測定,根據廠方提供用戶名單隨機追蹤調查。
6 檢驗規則
6.1 檢驗分類
發生器的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兩類。
6.2 出廠檢驗
臭氧發生器出廠前需逐臺按下述條件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并簽發產品合格證后方可出廠。
a)臭氧發生器中各臭氧發生單元定位準確,各緊固、支撐、連接部件安裝牢固。
b)臭氧發生器必須進行外觀檢驗:
內部的外觀檢驗包括:臭氧發生單元各部件應光潔,不得有任何油污、水漬、灰塵及其它有害外來物。 臭氧發生器內部防腐涂層應表面光潔,不得存在起皮、剝落及其他不良情況;高壓電輸配系統整潔,不得存在引起輸配電異常的不良情況和外來物。
外部的外觀檢驗包括:外殼表面應光滑平整,不得存在疤痕、凸凹等影響外觀的缺陷:各處保護、裝飾涂層應均勻,不存在起皮、剝落及其它不良情況(如根據需方要求在使用現場進行外部裝修,此檢驗可在適當是進行)。外殼上個附屬物(件)的安裝位置準確,質量合格:外殼個部分均不應存在妨礙安裝、檢驗、擦拭等的缺陷。
c)臭氧發生器各儀器(表)接口、水、氣管道接口位置準確,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要求。
d)臭氧發生器必須進行密封檢驗,檢驗應按GB150的有關規定進行。
e)臭氧發生器必須進行性能試驗,在4.2.3條規定的條件下,對臭氧濃度、產量、電耗等性能進行測定;并對式樣結果進行記錄作為產品合格證附件:在無異常情況且各項性能指標均達到要求后,方可確認產品合格。
f)根據需方要求對產品性能復測時,容許與合格證附件記錄數據存在10%的誤差,但不得低于產品性能指標下限。
6.3型式檢驗
6.3.1當有下列情況之一時,臭氧發生器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
b)正式生產后,一年以上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
c)產品正常生產,每三年進行一次;
d)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
e)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
6.3.2檢驗項目:臭氧發生器型式檢驗應滿足4.1、4.2的全部要求;
6.3.3國家環境保護產品認定檢驗按型式檢驗進行。
6.4判定規則
6.4.1對檢驗項全部合格的,判定為合格品。
6.4.2對檢驗項目中有一項經檢驗不合格的則判定為不合格品。
6.4.3不合格品允許返工處理,返工后應對所有項目重新檢驗。
6.4.4抽樣方法
6.4.4.1對小型發生器隨機抽檢2-5臺;
6.4.4.2對中大型發生器抽檢任一臺。
7 標識、包裝、運輸及儲存
7.1標志
每臺發生器均應在其明顯部位固定耐久性產品標牌,其尺寸和技術要求應符合GB/T13306的規定。標牌上應標出下列內容:
a)產品名稱,型號;
b)主要技術參數(臭氧濃度、臭氧產量、氣源要求、工作氣壓范圍、電源X相、X伏、電源容量 )
c)出廠編號;
d)制造日期;
e)制造廠名稱。
7.2包裝
7.2.1包裝的技術要求應符合GB/T13384的規定;
7.2.2包裝箱外標志的表示方法和要求應符合GB191;
7.2.3包裝箱外的收發貨標志應符合GB6388的規定;
7.2.4臭氧發生器包裝前所有易銹零部件、外露加工面應涂防銹油或封存油脂,所有外露油孔應封閉;
7.2.5隨機文件有
a)裝箱單;
b)產品合格證;
c)產品使用說明書。
7.3運輸
臭氧發生器在裝運過程中不得翻滾、碰撞和倒置。
7.4儲存
臭氧發生器應放置在通風干燥有遮蔽的場所。
山東凈化車間另承接電子、食品、光學、精密儀器、手術室、生物制藥、藥包材、保健品、食品、化妝品、制水等行業10---300000級凈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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